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同段14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黃**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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