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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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債權人 王春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小容 (即 任世華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任世華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務人王小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釋明其現住居所之相關文件,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王小容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為繼承表示。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倘本件被繼承人任世華合於上開要件,則其繼承人應僅以繼承被繼承人任世華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請查明並更正請求範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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