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芸芸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複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黃敦信黃敦信建築師事務所給付、第
2項請求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隆程興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376元;第3項為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清償,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7,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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