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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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告 蔡宜蓉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江猛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呂江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舊式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另提出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二、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正確、完整之全體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