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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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0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5年彰簡字第431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經上訴後,經本院以同年簡上字第121號判處有期
徒5月確定,甫於同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又犯本罪,應論以累犯,
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係父子關係,又被告前已有多次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論罪刑科在案,竟仍未知
悔改,猶再犯本案,其家庭暴力行為對家庭成員影響甚大,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