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銓泰 中醫診所即 賴榮 .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宗奇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