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李時中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5月6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2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呈系爭新臺幣30萬元本票
,先前受償343063元之抵充債務種類及其詳細計算式,並就尚餘
本金242580元,加計其利息至100年5月6日止,陳報其正確之債
務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