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王秋翔
被 告 林菊妹 即 陳林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