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環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貴林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102年2月5日│21,700元│SMA0000000│││││行│││││├──┼─────────┼─────────┼──────┼──────┼──────┼──┤│002│ 蔡慧如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1年12月25│140,000元│PWA0000000│││││行│日││││├──┼─────────┼─────────┼──────┼──────┼──────┼──┤│003│ 鄭仕昆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松│102年1月31日│116,214元│SB0000000│││││竹分行│││││├──┼─────────┼─────────┼──────┼──────┼──────┼──┤│004│ 王玲文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2月30│5,418元│BA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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