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顏榮貴 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無,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於96年9月10日請求清償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6年6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現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柏駿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7年度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鄉○鎮○段││640│旱││31│46│375/1000│乙○○持有││0│││││││││││375/1000││1││││││││││││├─┼───┼────┼────┼────┼────────┼─┼──┼──┼──────┼─────────┼──────┤│0│台東縣○○○鄉○鎮○段││640-1│旱│││64│375/1000│乙○○持有││0│││││││││││375/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