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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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號。
理由本件被告張清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係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虞,仍具有羈押之原因,然其目前因疑似肺穿孔之疾患,而經戒護至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治,現仍於加護病房住院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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