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黃小甄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玉輝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胡茂雄 (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及繼承系統表,並檢附該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㈡追加被告 李政隆 之國外送達地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胡茂雄列為被告,然被告胡茂雄已於起訴前死亡,另追加被告李政隆已遷出國外致其住居所資料不明。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㈠被告胡茂雄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其繼承人為被告;㈡被告李政隆國外之住居所,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