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石錦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允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