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聲請人侯0元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相對人力0盈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
鄭方穎 律師相對人侯0宇關係人杜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力0盈之訴訟代理人鄭方穎律師。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