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化義律師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未居住於戶籍地、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6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4年8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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