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叁拾萬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執有被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之支票二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等情,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票款三十萬元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求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三十萬元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前揭二張支票,係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經銀行通知有支票款須支付後,經清點始發現失竊三張支票中之二張,伊並隨即於同年月十三日向該管派出所報案,該等支票係係背書人即訴外人 蔡淑真 竊取伊所有之空白支票後盜用印章簽發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主張其執有被上訴人為發票人之前揭二紙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有其所提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對於該支票發票人「甲○○」之印文(支票上僅有發票人印文,並無簽名),亦自認為真正無訛,惟辯稱:系爭支票係背書人蔡淑真竊取空白支票後盜用其印章所簽發云云。茲該支票發票人之印文既為真正,被上訴人抗辯係被盜用,自應就其印章被盜用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被上訴人雖有向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二林派出所申告遭人竊走支票三張並被盜開(系爭支票為其中二張)之事實,但其懷疑之竊賊及盜開支票之訴外人蔡淑真,現在去向不明,為兩造所陳明,自不能僅憑被上訴人此項片面之詞,認為系爭支票係蔡淑真盜用印章所偽造。況依被上訴人警訊之指訴,遭蔡淑真竊取盜開之三張支票,票號並不連續,亦屬不同之二本空白支票本,如果屬實,該三張支票應係分三次竊取,被上訴人竟迄系爭二張支票退票時,始知此情,顯屬可疑。尤其,該等支票中之票號六四八四五○號支票,金額七萬元,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早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即經上訴人提示領款,有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函附支票影本、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被上訴人仍申告該張支票遭竊,至為可議。再者,被上訴人先前將其所有之票號六四八四三一、六四八四三二號等支票借給蔡淑真,蔡淑真再向上訴人調借現款,屆期均有兌現,為被上訴人所自承,並有其所提票根影本及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前開函附支票影本、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後,於與上訴人對談時,亦承認:「票借她(指蔡淑真),票頭都在,根本我信用不好,記錄都在...」、「她說三年內要解決,三年內如果沒拿回來,我就永遠留這些...」等語,復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勘驗上訴人所提錄音帶屬實,由被上訴人所稱將票借給蔡淑真後,「票頭都在,根本信用都不好,記錄都在」等詞,參照先前被上訴人借給蔡淑真的支票,均已兌現,並無退票記錄,可知其所指借給蔡淑真導致其信用不好、記錄都在的票,乃指系爭支票而言,甚為顯然。被上訴人否認有將系爭支票借給蔡淑真,顯然與事實不符,所辯支票為蔡淑真竊取空白支票及印章後盜開,委難採信。至支票之發票日期及金額,依法並不以由發票人親自記載簽寫為必要,被上訴人聲請鑑定筆跡,以證明系爭支票金額等字跡為蔡淑真所簽寫,顯然並無必要。故上訴人主張系爭二張支票,為上訴人所簽發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執有被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二張支票,經各於附表所示之日提示,不獲付款,已如前述,上訴人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票款三十萬元,洵屬正當,自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羅秀緞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FO;┌────────────────────────────────────────────────────┐│附表: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編號│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付款人│提示日│備考│├──┼───────┼──────┼───────┼────────────┼──────┼──────┤│一│0000000│年月日│二十萬元│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年2月日││├──┼───────┼──────┼───────┼────────────┼──────┼──────┤│二│0000000│年2月日│十萬元│同右│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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