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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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佳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佳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佳鴻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表:
┌─┬────┬────┬─────┬────┬───────────┬───────────┬────┬─────┐│編│罪│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執行案號│備註││││││├─┬───┬─────┼─┬───┬─────┤│││││告│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法│案號│確定││││││├─────┤│├───┤日期│├───┤日期││││號│名│刑│年月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01│妨害名譽│罰金新臺│105.12.27│臺北地檢│臺│106年│106.12.31│臺│106年│107.02.06│臺北地檢│已執畢││││幣九千元││106年度│北│度審簡││北│度審簡││107年度│││││,如易服││偵字1460│地│字2306││地│字2306││執字第83│││││勞役,以││號│院│號││院│號││號│││││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02│竊盜│罰金新臺│106.04.23│新北地檢│新│107年│107.03.29│新│107年│107.05.07│新北地檢│││││幣五千元││106年偵│北│度審簡││北│度審簡││107年度│││││,如易服││字24544│地│字255││地│字255││執字500│││││勞役,以││號│院│號││院│號││號│││││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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