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甲○○籍
丙○○戊○○乙○○丁○○己○○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