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緩刑4年,並於94年8月17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前即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聲請書漏載前開迄日)更犯竊盜罪,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94年8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另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為此依法聲請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