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號3樓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38
887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