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0159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