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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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翠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翠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翠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7月30日│105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1048號│105年度偵字第3572號│105年度偵字第44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0號│105年度投簡字第462號│105年度投簡字第5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40號│105年度投簡字第462號│105年度投簡字第5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397號│106年度執字第302號│106年度執字第305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共5罪│拘役30日,共2罪│拘役30日│├────────┼───────────┼───────────┼───────────┤│犯罪日期│①105年7月16日│①105年7月17日│105年7月20日│││②105年7月18日│②105年7月18日││││③105年8月5日│││││④105年8月30日│││││⑤105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262號│105年度偵字第24262號│105年度偵字第210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57號│106年度易字第55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57號│106年度易字第55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8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342號│106年度執字第7342號│106年度執字第11769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拘役30日,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8日│①105年8月6日│││││②105年8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389號│105年度偵字第7857號│106年度偵字第493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2號│106年度簡字第1312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2號│106年度簡字第1312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7月11日│106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33號│106年度執字第4553號│106年度執字第15572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0│11│(空白)│├────────┼───────────┼───────────┼───────────┤│罪名│竊盜│詐欺│││││(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宣告刑│拘役40日,共2罪│拘役20日││├────────┼───────────┼───────────┼───────────┤│犯罪日期│①105年8月19日│105年8月19日││││②105年8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9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572號│106年度執字第15572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拘│(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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