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宋正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