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抗告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薛如君 (兼 薛茂盛 之承受訴訟人)、 薛翠雯 (兼薛茂盛之承受訴訟人)、 薛翔仁 (兼薛茂盛之承受訴訟人)、 朱貴詔 (即薛茂盛之承受訴訟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8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