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泰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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