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1號原告 周莛軒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 律師 李庭綺 律師被告 曹薈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