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49號原告 周德芳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