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8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名亨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8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