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長容
楊淑霞 上列上訴人楊長容、楊淑霞與被上訴人 鍾光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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