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40號原告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丙0000000被告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奕璇 律師
游晴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周志賢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四0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9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字第40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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