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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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振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編號8至16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7所示之2罪,曾分別依序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9年10月、6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3、5、7、17、18)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17年4月(計算式:4年6月+2月+7月+4月+8月+3月+9年10月+6月+6月=17年4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罪名及侵害法益不盡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且受刑人之總宣告刑期已因前數次定應執行刑相當幅度下修等情,及其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陳述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語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8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之內,爰不於主文欄中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非法寄藏非制式獵槍夜間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18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110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110年7、8月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5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5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11年度簡字第1017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4日111年5月4日111年6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11年度簡字第1017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3日111年6月3日111年7月20日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3日110年10月23日111年5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64號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64號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9日111年8月9日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74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9月7日111年12月22日編號789罪名竊盜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9日111年4月間起至同年5月18日止110年8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376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40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2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40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備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2.編號8至1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逾量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1月11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111年3月8日111年5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備註編號8至1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2日111年5月31日110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備註編號8至1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1罪)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1罪)逾量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31日①110年9月間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②111年5月30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111年3月26日至27日間某時起至同年月29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85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5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3年度簡字第2264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113年7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1年度訴字第741號113年度簡字第2264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6月6日113年8月7日備註1.編號8至1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2.編號17所示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