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2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務人 曾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0/11/5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4/4/17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474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