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聲請人 朱顏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J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伯國服「飾」公司抑或伯國服「裝有限」公司)及該支票正確發票日期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