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6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61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