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原告 陳美花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 徐智清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主值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任汶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6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