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琦敏選任辯護人盧昱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227號),本院受理後(103年度訴字第126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琦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私文書共拾捌紙、如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海」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補充被告張琦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更正為「於民國102年2月間,在其位於○○縣○○市○○路○○○號住處」,第11行至第12行補充更正為「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感謝狀之私文書共21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各次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告訴人釋 悟海 雖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表示:被告偽造之感謝狀多達23張(按:應為21張),其上填載之日期均不相同,且提出之時間迥異,應屬分次偽造云云,惟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分次偽造,況且被告僅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影本,委由不知情之另案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 律師以刑事答辯狀㈡向本院行使1次,尚難單憑該等感謝狀所載日期不同即認定被告係屬分次偽造,併此指明。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邱顯智律師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損害及本
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選任辯護人就被告前開犯行,請求給予拘役刑度,然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拘役之刑度,是選任辯護人上揭請求,容有未洽。
㈣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文件上之「海」署名共3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私文書共18紙,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海通寺感謝狀,經被告持向本院行使後,除影本留存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24號卷內外,正本去向不明,是該等海通寺感謝狀正本,未據扣案,亦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8所示海通寺感謝狀上偽造之「海」、「悟海」署名共17枚,因該等私文書已依法宣告沒收,而在諭知沒收之範圍內,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另告訴人再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表示:被告上開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云云。惟查,被告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僅在證明其於99年3月購買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後,仍每月均親自至海通寺捐獻,並用以反駁告訴人所稱其不識字、被告避不見面等情,有被告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24號背信案件審理中委由 邱智顯 律師提出之刑事答辯狀㈡在卷可稽,是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犯意,至堪認定,故告訴人上述主張,洵屬無據,委不足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被告張琦敏行使偽造之私文書(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名│備註││││││├──┼────────────┼─────┼──────────────┤│1│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50;日期:99年2月1││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8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1頁│├──┼────────────┼─────┼──────────────┤│2│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4;日期:99年3月1││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9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1頁│││││背面│├──┼────────────┼─────┼──────────────┤│3│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27;日期:99年4月1││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9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1頁│││││背面│├──┼────────────┼─────┼──────────────┤│4│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未│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簽名│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6;日期:99年5月1││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0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2頁│├──┼────────────┼─────┼──────────────┤│5│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29;日期:99年6月2││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0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2頁│├──┼────────────┼─────┼──────────────┤│6│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06;日期:99年7月2││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1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2頁│││││背面│├──┼────────────┼─────┼──────────────┤│7│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20;日期:99年8月2││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1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2頁│││││背面│├──┼────────────┼─────┼──────────────┤│8│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3;日期:99年9月2││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2頁、│││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3頁│├──┼────────────┼─────┼──────────────┤│9│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5;日期:99年10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2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3頁│├──┼────────────┼─────┼──────────────┤│10│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30;日期:99年11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3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3頁│││││背面│├──┼────────────┼─────┼──────────────┤│11│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2;日期:99年12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3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3頁│││││背面│├──┼────────────┼─────┼──────────────┤│12│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28;日期:100年1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4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4頁│├──┼────────────┼─────┼──────────────┤│13│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07;日期:100年2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4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4頁│├──┼────────────┼─────┼──────────────┤│14│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悟海」簽│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名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08;日期:101年1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6頁、│││5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5頁│├──┼────────────┼─────┼──────────────┤│15│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悟海」簽│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名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48;日期:101年2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6頁、│││3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5頁│├──┼────────────┼─────┼──────────────┤│16│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悟海」簽│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名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17;日期:101年3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7頁、│││2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5頁│││││背面│├──┼────────────┼─────┼──────────────┤│17│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悟海」簽│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名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35;日期:101年4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7頁、│││5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5頁│││││背面│├──┼────────────┼─────┼──────────────┤│18│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悟海」簽│正本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名1枚│署證物袋內;影本見本院101年│││號:043;日期:101年5月││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98頁、│││3日)││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6頁│├──┼────────────┼─────┼──────────────┤│19│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未據扣案;影本見本院101│││(捐助金額:1000元;流水│1枚│年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7頁│││號:021;日期:100年3月││背面、第195頁、102年度偵字第│││2日)││20406號卷第14頁背面│├──┼────────────┼─────┼──────────────┤│20│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未據扣案;影本見本院101│││(捐助金額不詳;流水號:│1枚│年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7頁│││041;日期:100年12月1日││背面、第195頁、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4頁背面│├──┼────────────┼─────┼──────────────┤│21│海通寺感謝狀「經手人欄」│「海」簽名│正本未據扣案;影本見本院101│││(捐助金額不詳;流水號:│1枚│年度易字第3124號影卷第188頁│││011;日期不詳)││、102年度偵字第20406號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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