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慶順 債務人高恩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