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素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
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裁定准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分別如附件一所示計13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407,859元,有本院製作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嗣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之債權額,提出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並命於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附件一更生方案,該通知經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後,其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分別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表示同意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均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此分別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8人,已逾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4,023,085元,占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百分之62.78,亦已逾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㈢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由本院裁定予以認可。再,債務人開始本件更生程序前,以其每月約二萬元之薪資收入,竟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達6百餘萬元之譜,債務人既圖經由更生程序以重建個人經濟生活,為培養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繼續濫用個人信用價值,為奢華、浪費等不適當之消費行為,本院認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一併裁定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4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之││,或由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共6年,分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44%。││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元││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407,859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04,8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721,066元│945元│││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45,156元│453元│││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28,273元│430元│││公司│││├──┼────────────┼──────┼──────┤│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0,077元│813元│├──┼────────────┼──────┼──────┤│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42,004元│1,104元│││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2,214元│16元│├──┼────────────┼──────┼──────┤│7│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75,726元│230元│││公司│││├──┼────────────┼──────┼──────┤│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8,443元│1,493元│├──┼────────────┼──────┼──────┤│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156,991元│1,516元│││公司│││├──┼────────────┼──────┼──────┤│10│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451,344元│591元│││公司│││├──┼────────────┼──────┼──────┤│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70,202元│486元│├──┼────────────┼──────┼──────┤│1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09,846元│275元│││司│││├──┼────────────┼──────┼──────┤│1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6,517元│48元│││公司│││└──┴────────────┴──────┴──────┘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除為維持生活或健康之必要情形外,不得為單次消費金額逾新││台幣參仟元之奢靡浪費之休閒、購物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或具有射倖性之行為。│├─────────────────────────────┤│三、不得就現有之不動產為出租、處分、設定負擔等行為。│├─────────────────────────────┤│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業務、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費用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或買賣各類金融商品(例如:黃金、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對他人為逾越通常生活且必要程度之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