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債權人 蕭章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碧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5%之依據為何?(依借用證所示遲延利息欄並無
計收利息之記載)㈡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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