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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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黃坤誠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山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4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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