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 羅善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