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 邱馨誼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黃柏堯 黃奕閎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叡懷
葉俊彥 陳倩玉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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