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 富仲仙 附民原告 富仲鄂 附民原告 富榆仙 附民原告 富季仙 兼前列三人送達代收人附民被告 曹嘉勳 附民被告南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8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