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郭晉欽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黃璧枝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而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反訴之訴訟利益是新台幣1,500,100元,故針對伊於提起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鈞院無管轄權,應將全案卷宗呈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非由 蘇嘉豐 法官審理,爰聲請其迴避等語。
三、聲請人雖表明聲請蘇嘉豐法官迴避,惟其所指內容為審級管轄問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33條所規定法官應迴避或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無涉,其復未具體指明也未提出證據釋明蘇嘉豐法官有何應迴避之原因,其聲請迴避,難認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