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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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蓓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9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改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蓓倫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其中壹包(編號①)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肆公克、壹包(編號②)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貳公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毒偵字
第29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