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1號、98年度執字第1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法第51條第2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即施用毒品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編號│1│2│3│├──────┼─────────┼─────────┼─────────┤│罪名│兒少性交易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罰金10萬元│││├──────┼─────────┼─────────┼─────────┤│犯罪日期│95年02月22日│96年09月03日│96年10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45號│97年度偵字第2984號│97年度偵字第2984號││││││├─┬────┼─────────┼─────────┼─────────┤│最│法院│臺南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號│98年度簡字第961號│98年度簡字第9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02月13日│98年09月09日│98年09月09日│├─┼────┼─────────┼─────────┼─────────┤│確│法院│臺南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號│98年度簡字第961號│98年度簡字第961號││決││││││├────┼─────────┼─────────┼─────────┤││確定日期│97年03月07日│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緝│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573號(嘉義鹿│第13736號│第13736號│││草分監執行中)││││├─────────┴─────────┴─────────┤││待定刑下來再來囑託嘉義地檢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