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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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16號上訴人 卓怡玟
江志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翔毅 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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