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等之真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國材
詹福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等之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2項訴之聲明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訴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所得之利益性質上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