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102年度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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