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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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李聰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遭查封動產之總價額,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